(2017)沪0117民初1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3216号原告:张伟,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负责人。被告: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负责人。原告张伟与被告上海昂然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闽台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0元,减半收取13,33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已付)。审判员 杨惠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昳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