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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1727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