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军,王殿俊,张玉坤,常秀梅,张金玲,朱玉仲,王其青,孔祥平,王安强,颜世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1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曲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大成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32Q0A。法定代表人:王成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扬,男,系该行职工,住曲阜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立军,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殿俊,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玉坤,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常秀梅,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张金玲,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朱玉仲,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其青,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孔祥平,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执行人:王安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颜世凤,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曲阜市人民法院(2016)鲁088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孔 涛人民陪审员 孔国成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增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