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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永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永旭,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异8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雷永旭,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9414-4。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雷永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雷永旭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雷永旭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进入强制拍卖程序,定于2017年8月29日10时至2017年8月30日时强制拍卖异议人位于天津市××镇枫情阳光城97号楼-1门的房产。本案审判、执行程序均有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执行、核查错误。自案件立案至案件审判终结,从未收到过法律的任何传票、任何电话、甚至连判决书到现在都没有见到过。法院不存在联系不到异议人的可能性;另外,直至执行程序,要拍卖异议人的房产,法院才和异议人取得联系,2017年6月17日,异议人收到法院邮寄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的房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5.76万元,但依据市场正常价格评估,房屋实际市值人民币1050万元。评估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值,评估有误,异议人不认可。2017年8月23日,异议人从网上看到拍卖自己房产的公告,非常诧异议,连夜从外地赶至天津,再行提出执行异议。早在2012年12月,诉争房屋实际产权人变更为李占荣,因房屋为期房,没做房管局变更手续,现李占荣实际占有房屋,如强制拍卖,会引发更多纠纷。本院查明,2012年11月19日本院受理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雷永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三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津0103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雷永旭名下的位于津南区××镇枫情阳光城97-1号房产。“。2017年8月30日该房屋以4257600元的价成拍卖成交。异议人雷永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具有执行力。异议人提出未参与诉讼,被剥夺了抗辩权及对被执行房屋评估价格不认可等均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异议人主张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镇枫情阳光城97号楼-1门的房屋实际产权人变更为李占荣无法律依据,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雷永旭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秋立审判员  储智君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王德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