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7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红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孙红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7194号原告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华润中心****号。法定代表人寇立娜,系单位主任。被告孙红琴,女,汉族,1957年3月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原告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红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9月0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奉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