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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9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罗某、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9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灵寿县。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罗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建国审判员  史兆宏审判员  郝福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兴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