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2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1114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全超,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钧。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