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民终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与胡丛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胡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2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斯琴巴特尔,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那仁高娃,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丛安,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上诉人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与被上诉人胡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又以一审判决正确,并愿意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上诉人斯琴巴特尔、那仁高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 超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