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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运锋与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运锋,XX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4558号原告:苗运锋,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淑卿,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成,男,199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运锋与被告XX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运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龙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人民陪审员 励翊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恺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