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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南昌市鑫辉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南昌市鑫辉门业有限公司,陶艳萍,郭军,南昌新昌木材有限公司,熊新平,罗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地址:新建县长堎镇长麦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5441600-1。负责人:赖丹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鑫辉门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殷王东郭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8038-2。法定代表人:陶艳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陶艳萍,女,汉族,1982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郭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新昌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解放东路(省大江南竹木交易市场第18号),组织机构代码:74607196-4。法定代表人:熊新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熊新平,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慧萍,女,汉族,1978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南昌市鑫辉门业有限公司、陶艳萍、郭军、南昌新昌木材有限公司、熊新平、罗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以申请执行人的工作核查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长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涂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