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梁和文与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和文,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2018号原告梁和文,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涟源市石马山镇四甲村。法定代表人梁安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和文与被告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和文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和文的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和文撤回对被告涟源市实实在在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肖军晖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