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范方桃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范方桃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228号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北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33170741-4。法定代表人:黄烈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菱,公司经理,一般代理。被告:范方桃,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平,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方桃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方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宏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