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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嘉伟、杨国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嘉伟,杨国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江小兵,南昌市洪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嘉伟,男,汉族,1994年11月2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齐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亮,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349号红谷春天花园三期27号商铺B9.B10.C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7608XL。负责人:徐小亮,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该支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小兵,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洪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60668828。法定代表人:燕建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100号海关大楼一、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3461956P。负责人:王卓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奕,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嘉伟因与被上诉人杨国亮、江小兵、南昌市洪燕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嘉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嘉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嘉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0.34元,减半收取495.17元,由上诉人陈嘉伟负担,本院退回陈嘉伟495.17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