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辖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陈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辖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金凤朝阳*****号。法定代表人谢永信,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健,男,生于1987年4月7日,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夷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上诉人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6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住所地已搬迁至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内,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陈健因购买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领秀龙城小区的房屋,与上诉人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双方因履行购房合同产生诉争,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辩称其住所地已搬迁至伍家岗区三峡物流园内的事实,因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