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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7执2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马克永、赵石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马克永,赵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7执2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梁映勇,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马克永,男,1968年3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泸西县。被执行人:赵石林,男,197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泸西县。本院在执行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马克永、赵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赵石林与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暂不执行被执行人赵石林;经多次网络查控,现已执行到位部分案款,被执行人马克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泸西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宏审判员 周江伟审判员 金永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