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7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柳仕兴与王德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仕兴,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7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柳仕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德华,个体工商户。关于柳仕兴与王德华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南城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德华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原棉花公司座北朝南单元楼三楼东(约126㎡)、西(约105㎡)两套单元房的土地、房产证过户给柳仕兴。二、将被执行人王德华所有的位于南漳县水镜路祥和宾馆一楼西第一、二间门面房的土地、房产证过户给柳仕兴。三、申请执行人柳仕兴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