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益洪与黄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洪,黄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2327号原告:王益洪,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黄廷华,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原告王益洪与被告黄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益洪到庭参加诉讼,黄廷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益洪诉讼请求:黄廷华偿还借款6000元。事实及理由:。王益洪与黄廷华曾是男女朋友关系,黄廷华在谈恋爱前曾向王益洪借款6000元,现双方分手,黄廷华同意返还借款6000元,但至今未归还。王益洪催收未果,故诉至来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黄廷华未到庭,未答辩。王益洪举示借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拟证明黄廷华于2016年6月15日向王益洪借款6000元,双方于2016年7月5日因借款发生争执,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调解,黄廷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款的事实。王益洪举示证据系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黄廷华于2016年6月15日向王益洪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向王益洪借款6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6年7月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调解,黄廷华承诺三个月内还清6000元借款。现黄廷华未按约还款,王益洪催收未果,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王益洪与黄廷华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现黄廷华逾期尚欠6000元借款未归还,其行为显属违约,应向王益洪归还6000元借款本金。黄廷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答辩、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廷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王益洪返还借款6000元。若被告黄廷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廷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