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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2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7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0元,其余4731元退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