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5622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长波、蒋庆芳、李仕伟、刘长邵的起诉;二、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78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50元,其余4731元退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审判员 陈思源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