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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民初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新平与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新平,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574号之一原告:曾新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袁天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新平诉被告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新平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新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3元,减半收取5826.50元,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曾新平负担。审判员  李海元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