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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沈文连与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连,樊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023号原告:沈文连,女,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告:樊炜,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原告沈文连与被告樊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沈文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文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德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