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闫海民、闫怀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海民,闫怀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744号移送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海民,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闫怀松,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闫海民、闫怀松诉讼费用一案中,查明已立案执行,本案属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