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辉与江门市新会区地道泡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江门市新会区地道泡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433号原告:杨辉,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吉永,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地道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江路5号一座102#。法定代表人:汤艳梅。被告: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洲路41号。法定代表人:张一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杨辉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地道泡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康虫草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杨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杨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