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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叶帅、陈小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叶帅,陈小雄,叶根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886号申请执行人刘叶帅,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小雄,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叶根新,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叶帅与被执行人陈小雄、叶根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小雄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章旦乡新旦村徐坑后坪2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叶根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8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