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金苹、杨金录、苏德林、苏野刑事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115号被执行人:王金苹,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杨金录,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苏德林,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被执行人:苏野,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金苹、杨金录、苏德林、苏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