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健、李朝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健,李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3财保69号申请人:张健,男,1994年2月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被申请人:李朝阳,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人张健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朝阳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8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健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朝阳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张健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景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