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侯刚、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侯刚,刘建军,刘允才,姜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被执行人侯刚,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刘允才,男,1974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姜大伟,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侯刚、刘建军、刘允才、姜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3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新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纪金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