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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永明、赖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明,赖卿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赖卿慧,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永明与被执行人赖卿慧在(2017)浙1123执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永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永明与被执行人赖卿慧在(2017)浙1123执7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卿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永明借款本金45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赖卿慧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朱永明申请(2017)浙1123执7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77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明与被执行人赖卿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2017)浙112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赖卿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永明借款本金45000元。被执行人赖卿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赖卿慧(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82061524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