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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宋小金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小金,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870号原告:宋小金,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福庆,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李宝良。原告宋小金诉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宋小金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2335元,减半收取计6167.5元,由宋小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海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