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林建中、刘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林建中,刘锦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85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住所地沙县府西路72号。主要负责人:罗旌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女,汉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沙县,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中,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刘锦凤,女,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沙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林建中、刘锦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以与林建中、刘锦凤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曹德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