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与曲凤先、相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曲凤先,相天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615号原告: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靖,系总经理。被告:曲凤先,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相天苗,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诉被告曲凤先、相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因二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吉林省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