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13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1
案件名称
肖俊英与黄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俊英,黄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462号原告:肖俊英,女,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辉,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琴,女,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肖俊英与被告黄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国琴下落不明,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董薇芬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方倩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