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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广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玲,张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玲,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东家居一层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广杰,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海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广杰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广杰有银行存款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广杰银行存款3432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广杰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