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田增与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田增,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873号原告:魏田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田增与被告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学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