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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魏田增与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田增,魏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873号原告:魏田增,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魏亮,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田增与被告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田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承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学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