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月明、陈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月明,陈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月明,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陈玉琴,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何月明申请执行陈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玉琴的购买位于平潭县潭城镇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月明与该房产的开发商平潭县鑫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平潭县鑫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被执行人陈玉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的情况下,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现平潭县鑫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将被执行人陈玉琴剩余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汇入本院,申请执行人何月明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经分配,申请执行人何月明分得执行款人民币93856元。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玉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陈玉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