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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文霞与惠尧、白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霞,惠尧,白绥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绥德县龙湾。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执行人惠尧,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被执行人白绥亚,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西路1。本院在执行王文霞与惠尧、白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白绥亚自愿将其所有持有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白绥亚所有的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王文霞,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