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0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房丽红与朝阳市交警队车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丽红,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302行初35号原告房丽红,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71********,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古城新村****单元***室。委托代理人赵黎伟,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交警队),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一段2号,组织机构代码:K0760000-4。委托代理人高鹏,男,1969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69********,汉族,该支队法制科科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凤鸣街**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崔灿,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67********,汉族,该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科副科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3段**号楼*单元***室。原告房丽红诉被告朝阳市交警队车辆登记一案,原告房丽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房丽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丽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卓超人民陪审员 黄玉玲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艾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