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3陈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平,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南京市溧水区,住南京市溧水区。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玉新、曹娟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平及其辩护人王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吴东升在南京市溧水区双塘路外婆家私房菜馆一楼餐厅内就餐,二人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陈平将吴某1推倒在地,并持餐椅击打吴某1上身,吴倒地后昏迷。后现场群众报警,吴东升被送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2时许,吴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1符合遭平面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窒息加速其死亡的进程。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平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余某1、张某3、高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平的供述和辩解,接警处工作登记表、门诊病历等书证,出示了物证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执法取证仪视频等视听资料和餐椅等物证照片。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陈平无伤害吴某1的动机和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陈平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陈平认罪态度好,系坦白;被告人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平与被害人吴某1(男,殁年44岁)在南京市溧水区双塘路外婆家私房菜馆一楼餐厅内就餐,二人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平将吴某1推倒在地,并欲持餐椅击打吴某1,被他人拦下,吴倒地后昏迷。现场群众报警,吴东升被送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医院抢救。当日22时许,吴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1符合遭平面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窒息加速其死亡的进程。当日23时许,被告人陈平在溧水区永阳镇学府雅苑2幢402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平的近亲属与被害人吴某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书面谅解了被告人陈平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平供称,2017年3月26日晚上,吴某1请其吃饭。其和高某、吴某1一起接“五子”(茹某),去了溧水区双塘路上的“外婆家私房菜馆”。当晚吃饭快结束时,王某2也来了,在座还有“五子”、吴某1、高某、黄某、鲁某、鲁某的女友。之前其已经喝了两玻璃杯大概六两白酒,其跟王某2大概喝了一两杯啤酒,之后的事情其就记不清了,只知道最后剩下来的是其、吴某1、高某、王某2四个人。其四人站起来准备走时,印象中听到吴某1轰一声倒在地上,然后其看到吴某1面朝上倒在紧挨着其吃饭的那张圆桌的边缘,然后其三人去搀扶他,其想搀扶他时,高某说了一句不得了了,并把其推倒旁边,当时其被一推,头撞到哪里也不记得了,反正其后脑勺出血了,其随后又去看吴某1,看到吴某1躺在那里,头部的地面上有血,高某看到其头上也流血就让其去看医生,其走时叫高某他们打110和120,让他们带吴某1去医院,一切费用其来付,后其打车回家睡觉,直到公安来抓其时才醒,其看到床头都是血,其衬衫上和后脑勺也是血。喝酒的过程中其没有跟吴某1发生过争吵,其平时跟吴某1没有矛盾,这次酒桌上没有其他人闹矛盾,喝酒过程中其和吴某1都没有离开过。吴某1倒地前,其也没有看见吴某1有什么磕磕碰碰或者摔倒,不记得其有没有拿椅子砸人,其不知道吴某1是自己跌的还是什么人打的,其也不晓得吴某1倒地跟其有没有关系。被告人陈平当庭供称,当时其想上厕所,吴某1以为其要离开,就不让其走,二人发生争吵。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陈平辨认出吴某1,指认出溧水区双塘路外婆家私房菜馆就是与吴某1发生矛盾的地点。2.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6日晚上,其在其姨爹(张某4)家开的外婆家私房菜饭店内帮忙。当晚来了六七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一楼10号桌子上吃饭。到了晚上8点钟左右,10号桌子上只剩下四个男的在喝酒了。其听到10号桌子的人吵起来,看到一个高高的胖子用手打了一个头发少的男子,然后头发少的男子就拿饭店的椅子砸了胖子上身的侧面,有没有砸到头其不清楚,然后头发少的男子用双手将胖子推倒在地上,胖子是坐在地上的,头是低头的。胖子摔倒过程中头有没有碰到桌子椅子其不清楚,胖子摔倒后头低着就不说话,还喘着气。头发少的男的被人推开后,他又拿了饭店的椅子砸坐在地上的胖子,当时其看到头发少的男子侧举着椅子砸了过去,边上另外的两名男子有没有阻止其不清楚,当其看到椅子快砸到倒地的胖子的肩和头部时,其转身没有看,然后听到“嘭”的一声,回头看椅子已经摔在了地上,本来坐在地上的男的已经躺在地上开始吐。其能确定椅子砸到了倒地男子。吴某1倒在地上,脸侧在一边吐了几口。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余某1辨认出吴某1就是倒地的“胖子”,陈平就是打人的“瘦子”。3.证人高某证言证明,2017年3月26日晚上5点多钟的时候,其、吴东升、陈平、黄庆海、鲁海清、茹彩春、王某2在溧水区永阳镇外婆家私房菜馆一楼吃饭,王某2是其吃到一半时来的。吃完之后,黄某、鲁某、茹某三个人先出饭店门的,其、陈平、吴某1、王某2四个人接着后面准备走。吴某1付完钱后,其几人站起来准备离开了,王某2从外面回来了,其就跟王某2聊天,这时候陈平和吴某1站在其右侧后方,其听到陈平在后面讲话声音有点大了,好像是在争吵,其听到声音大了就回头看了一眼,看到陈平推了吴某1一下,吴某1一个踉跄,但是人没倒地,其就回头继续跟王某2说话,说了几句就听到“咚”的一声闷响,像是头撞到地上的声音,其回头一看,吴某1已经倒在地上了,在靠柱子的那张桌子旁边,脸朝天倒地的,陈平当时站在吴某1旁边。其当时主要精力在倒地的吴某1那里,没注意陈平手上有无东西。然后其和王某2上前去扶吴某1,把吴某1扶坐起来了,这时候其看见吴某1嘴角边有呕吐物,这个时候陈平高举着椅子冲过来想砸吴某1,王某2上前夺下了陈平手里的椅子。陈平双手拿着饭店的餐椅的椅背,举得超过他自己的头部了,椅腿朝天。陈平椅子被夺下来以后,他还想冲上来打吴某1,这时,其冲上去抱住陈平,把他摔倒在地,陈平的头碰破了。报警人好像是饭店的服务员,案发后其在派出所打电话给陈平,但是他没有接电话。当天,没有其他人与吴某1发生肢体冲突,吴某1到达饭店后没有出过饭店。其记得当晚,陈平推倒吴某1两次。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高某辨认出吴某1。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6日晚上,其刚送走小五子茹某,回到外婆家私房菜饭店大门口,就看到吴某1和陈平站在吃饭的桌子附近指手画脚大声争吵,其就往里面走,看到陈平双手推了吴某1上身一把,吴某1就摔倒了,具体吴某1摔倒在地上的情况其没看到,因为被挡住了,其只看到他倒下去了,然后其往那边走,又看到陈平拿了一张饭店的椅子挥了一下,应该是打吴某1,但打没打到其没看到,其走到了他们面前,其看到陈平还用手上的椅子腿在戳吴某1,这时其看到吴某1是倒了,躺在地上的,头侧着,口鼻还有带血丝的气泡出来,其就抢陈平手上的椅子的,高某就上去打陈平,其看吴某1情况不对,其扶他扶不起来,然后其就喊高某过来帮忙,其二人把吴某1抬到平躺在椅子上,后来其也喊服务员打了120的。吃饭的时候吴某1没有摔倒、磕碰,从其到饭店、到买单、再到其送小五子走,吴某1都一直是好好的,没有睡觉、磕碰,后来其送了小五子回来,看到陈平用手推了吴某1,吴某1才摔倒的。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王某2辨认出吴某1。5.证人张某3(系饭店员工)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钟,其坐在店里的2号桌,看到一个头发少的男子和一个个子高高的胖子吵起来。然后个子高的胖子打了头发少的男子一个耳光,然后头发少的男子又冲了过去打了个子高的胖子下巴处,然后抱住个子高的胖子摔倒在地上,个子高的胖子摔倒在地上是坐着还是躺着的其不确定。然后头发少的男子又拿起了饭店的一张椅子侧举着砸倒地的胖男子,当时倒地男子是坐在地上的,头低着不说话,头发少的男子往倒地的胖子头上和身上砸,具体砸到了什么地方其不清楚。砸的时候,他们一行另外两个男的也拦的。有没有拦住其不清楚,砸完后,倒地的胖子躺在了地上,头侧着一边吐。其看到是头发少的男的砸了两下,第二下被他们同行的男子拦下来了。头发少的男子还用脚踹个子高的胖子,被其他人拦下来了。倒地的男子没有与其他人发生冲突,也没有出饭店大门。辨认笔录证明,经混合辨认张某3辨认出吴某1就是其看到的个子高高的男子,陈平是其看到的头发稀少的男子。6.证人张某4(系饭店老板)证言证明,2017年3月26日晚上8点多钟,其在饭店厨房内听到外面很吵,听到嘭的声音,出来看到一个胖胖的男子躺在地上,边上还有3个男的,一个头发少的男的还在吵,还要冲上去打躺在地上的男的,被他们一起的另外的男子拉开了,其也上去拉他们。其看到躺在地上的胖子脸上已经发紫,嘴往外面吐东西,其就赶紧打了120和110,打人的头发少的男子还要打躺在地上的胖子,被他们同行的一个戴眼镜的胖男子推倒了,头上也流血了,然后他们要打人的头发少的男子先走了,过了一会儿,120和警察就过来了。这一桌吃饭的钱是倒地的胖男子和其结的,支付宝支付430元,结账时那男子说话很清楚,应该没有喝多。其店里有监控,但是坏了。其只记得倒地男子有点胖,打人的男子头发比较少,瘦一点,他们具体的长相其没有看清。7.证人余某2(系饭店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双塘路110号外婆家私房菜馆上班,其是服务员。2017年3月26日晚上,其在吧台那儿,听有打架的声音,赶了过去,看见一个胖子躺在地上,其就喊老板打110报警,这时有一个戴眼镜的胖子拿了板凳砸另外一个男的,没有砸到,被边上的人拿了下来,那个戴眼镜的胖子又把那个男的推倒在地上,那个男的头上淌血了,之后边上的人就让这个男的去医院包扎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在现场了解情况,那个躺地上的胖子已经被人扶到椅子上了,嘴里还在呼气,之后又吐血,过了会120救护车来了后把这个人送到医院去了,其也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来了。整个事情持续了可能半小时左右,当时还有一些顾客看见的,还有其侄女余某1也在场。8.证人张某2(饭店顾客)的证言证明,案发时听到一楼楼梯传来很大的“砰”的声音。随后看到一个高个胖子躺在地上,边上一头发稀少的瘦子还想打地上的男子,另一个戴眼镜的胖子拦住头发稀少的男子并将其推倒边上去,头发稀少男子还要冲上去打又被戴眼镜的胖子摔到边上去,戴眼镜胖子用一个玻璃杯砸被拦下,又用一个啤酒瓶砸了头发稀少男子,随后另一年纪较大的男子劝阻了他们,并去扶倒在地上的胖子,最后戴眼镜男子与其将倒地男子扶到饭店椅子上。其离开店时120和110还没到。辨认笔录证明,张某2认出吴某1就是倒地的胖子,陈平就是头发稀少的瘦子。9.证人邴某,4(饭店顾客)的证言证明,案发时看到一楼楼梯一桌四个人中有3个男的在争吵,其中一个戴眼镜的胖子拦住头发稀少的男子,并拿茶杯砸头发稀少瘦男子,还用啤酒瓶砸到了他,使其摔倒并头破流血。过程中头发少的男子一直要冲上去拳打脚踢倒地的男子。然后戴眼镜的男子和另一个年纪大的瘦的喊话,他们就扶起来那个高个胖子坐在椅子上,其脸色已经紫了,他们掐他的人中,其看到戴眼镜男子哭着喊倒地的胖子。随后其与张某2离开了饭店。10.证人朱某,4(溧水区人民医院值班医生)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8点多时,其接到指令去了溧水双塘路外婆家私房菜饭店,现场有一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躺在饭店一楼两张椅子上,边上有一名同行男子陪同,地上有呕吐物。检查后发现这名男子脸色发紫,呼吸心跳都没有并丧失意识。随后将病人抬到救护车上,对他进行了急救,还是没有生命特征。5分钟后到达医院,急诊医生继续对该男子进行抢救,到晚上10点多,医院向病人家属宣布了病人死亡。11.证人徒功兵(溧水区人民医院急诊值班医生)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1时许,当天120急救车送来一名40多岁的男子,就是吴某1。当时同事告诉其吴某1在送医途中已经不行了,让其在医院准备抢救。其见到吴某1时,已经没有心跳呼吸,意识也已经失去了。面部发紫,皮肤湿冷,经过抢救,在晚上10点多宣布死亡,吴某1妻子过了一个小时才到医院。其在抢救吴某1过程中闻到酒味。12.证人茹某(小五子)的证言,证明其离开前吴某1没有摔倒过。13.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物证检查情况说明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明,2017年3月26日20时40分,南京市公安分局溧水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双塘路外婆家私房菜饭店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提取餐椅2把,褐色液体一份。民警将现场勘验中提取2把餐椅带回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进行痕迹发现,在两张餐椅上均未发现可疑的斑迹,用磁性粉刷显法均未发现有比对价值的指纹。1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7]140号物证检验报告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等证明,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提取痕迹及吴某1等人血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标有“现场提取褐色液体”棉签上检出的DNA与死者吴某1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2、死者吴某1血样的DNA与吴某1妻子张彩霞血样、吴某1女儿吴某2血样的DNA符合亲缘关系。3、陈平衬衫上血迹的DNA与陈平血样的DNA以上基因座的基因型相同。1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溧公物鉴(验)字[2017]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证明,根据检验,吴某1头顶部、右颞顶部见挫(擦)伤,切开头皮见头皮下出血及帽状腱膜下出血,两处颅骨骨折,打开颅腔见左侧硬模下出血,脑全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左侧额叶、颞叶见脑挫伤;其颅脑损伤严重,损伤足以致死。鉴定意见:吴某1符合遭平面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窒息加速其死亡的进程。16.协议书、谅解书证明,陈平家属赔偿被害人吴某1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陈平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17.急救指挥中心受理记录查询证明,2017年3月26日20时22分09秒受理电话189××××9722(张某4)求救。1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吴某1于2017年3月26日22时18分因颅脑外伤而死亡。本案另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处警视频、人口登记表、门诊和急诊病历、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平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陈平无伤害吴某1的动机,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某3、余某1、高某、王某2、张某4、余某2、张某2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陈平与吴某1发生争吵,在吴某1被陈平推倒在地后,陈平又再次用椅子击打倒地的吴某1而被高某等人夺下椅子的事实,被告人陈平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平的辩护人提出“陈平认罪态度好,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平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坦白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坦白情节,对其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平的辩护人提出“陈平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被告人家属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协议书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陈平近亲属代陈平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并已实际履行,现被害人近亲属对陈平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故该辩护意见属实,本院酌情对陈平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 强审 判 员  顾岚岚审 判 员  赵 杰人民陪审员  郭子平人民陪审员  茅以瑶人民陪审员  谢宁萍人民陪审员  杨小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慧莉书 记 员  陈诗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