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吴凝、何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吴凝,何业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250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二期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6197G。负责人:汪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凝,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何业宏,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吴凝、何业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计192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