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和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697号原告: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北海北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绩溪新世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9元,减半收取623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汪 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