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亚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931号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西侧涧河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0822594616。法定代表人:赵经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水平,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罗亚东,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