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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毛守权、凡正东等与杨宏武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守权,凡正东,杨宏武,万世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57号原告:毛守权,男,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凡正东,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泉,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宏武,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万世梁,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原告毛守权、凡正东与被告杨宏武、万世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守权、凡正东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宏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世梁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守权、凡正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140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为止。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后在做工程过程中长期合作,使得相互间较为信任。后杨宏武以资金周转为由暂缓支付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万世梁(良)提供担保,后两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被告杨宏武、万世梁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毛守权、凡正东所举证据一身份证明复印件、据二被告户籍信息、证据三《欠条》及送货单据一组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毛守权、凡正东从事货物运输及施工材料销售工作。2014年7月,杨宏武、万世梁因春大路施工需要向毛守权、凡正东购买施工混合材料,双方对施工材料价格(含运输费用)进行了口头约定,2014年7月27日至8月25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混合料,杨宏武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2月17日杨宏武、万世梁(良)向毛守权、凡正东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春大路混合料款贰拾柒万元整,肆月三十号还清,注本欠条所欠货款以运输单据为准”,后杨宏武、万世梁支付两原告货款1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宏武、万世梁共同购买原告毛守权、凡正东混合材料,理应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给付剩余货款,由于其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杨宏武、万世梁立即给付剩余货款140000元及支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对于毛守权、凡正东合理、合法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支付利息起始时间及利率问题。本院认为,因约定的付款期限2015年4月30已至,现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从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宏武、万世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毛守权、凡正东材料款14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驳回原告毛守权、凡正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杨宏武、万世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旭东审 判 员  龚 俊人民陪审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