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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行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陆剑挺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剑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600号起诉人陆剑挺,男,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虹口区。本院收到起诉人陆剑挺的起诉状及材料,请求确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作出的虹府(1997)31号限期拆迁决定书无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虹口区政府作出虹府(1997)31号限期拆迁决定书,起诉人最迟应当在房屋被拆除时即知道上述行政行为内容,现起诉人于2017年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显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陆剑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