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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开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财保37号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周安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郜克彦,该行新城子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张开辉,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开辉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账户(账号×××)存款1132.6元、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3124.82元、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克庄分理处账户(账号×××)存款3148.9元,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严世傧所有的×××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开辉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子支行账户(账号×××)存款1132.6元、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账号×××)3124.82元、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克庄分理处账户(账号×××)存款3148.9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150元,由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哲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