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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毅、巫佛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毅,巫佛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1622号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X1976389-2。法定代表人吴达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东明,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经理。被告吴毅,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告巫佛连,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毅、巫佛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因被告吴毅、巫佛连已与原告进行协调,落实还款计划,双方约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吴毅、巫佛连承担,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君强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杨家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