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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于庆军、王大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714号申请执行人于庆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王大鼎,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爱娟,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于庆军申请执行王大鼎、张爱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轮候冻结了王大鼎、张爱娟银行存款各6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于庆军发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但其逾期未提供。本院已将查询财产和调查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书面认可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大鼎、张爱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本案应执行标的总额为5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5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124民初157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