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与被告叶建财信用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闽0212民初3214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案由信用卡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7月10日原告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住所地福建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同莲路供销社综合楼第5-8店面。负责人:林文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搏超、李伟杭,该行员工。被告被告:叶建财,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窑市村上坂31号。判决主文被告叶建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484.81元、利息和滞纳金(暂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止,利息和滞纳金为人民币10550.36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记卡利率及逾期罚息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请求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请求判令:1.被告叶建财向原告偿还贷记卡卡号6228025122388101借款本金29484.81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4月21日利息和滞纳金10550.36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记卡利率及逾期罚息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基本事实2013年11月21日,被告叶建财在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开办贷记卡(卡号6228025122388101)。叶建财未按约定还清贷记卡项下的借款。截至2017年4月21日,叶建财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9484.81元、利息和滞纳金10550.36元。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已依约向被告叶建财提供借款,叶建财依法应当按约定如期如数还款。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支行诉求叶建财偿还借款29484.81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5元,由被告叶建财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颖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