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勇志与王静静、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志,王静静,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614号原告:陈勇志,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静静,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菲,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陈勇志与被告王静静、王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陈勇志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