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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勇志与王静静、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志,王静静,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614号原告:陈勇志,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静静,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菲,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陈勇志与被告王静静、王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陈勇志负担。审 判 长  俞韶蓉人民陪审员  吴卫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