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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5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成钜与李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钜,李家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5172号原告:赵成钜,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新北市,被告:李家建,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钜诉被告李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家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钜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赵成钜负担。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