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勋峰与张德勤、谢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勋峰,张德勤,谢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1民初1668号原告周勋峰,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张德勤,男,196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谢香玲,女,196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舞阳县。系被告张德勤之妻。原告周勋峰诉被告张德勤、谢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勋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德勤、谢香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合伙在舞阳县××集镇××路东××一砖厂。2016年年初,被告张德勤找到原告,以开办砖厂资金紧张为由借钱,原告没有现金,碍于朋友面子,原告把以原告名字办的7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张德勤,让其透支使用。截止2017年4月30日,经原告和被告张德勤算账,被告张德勤共十余次透支原告的信用卡,有的被告张德勤已归还,有的无归还,未归还的金额达38000元。被告张德勤说没钱,给原告出具了一张38000元的欠条。原告无奈,用现金归还了被告张德勤全部的透支款项。被告张德勤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原告。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的债权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二被告合伙开办砖厂,应当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依法均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8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张德勤、谢香玲应诉后均为提供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德勤、谢香玲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德勤在舞阳县××集镇××路东××一砖厂。2017年4月30日,被告张德勤给原告周勋峰出具一欠条,内容为:“今欠勋峰信用卡款叁万捌仟元整张德勤2017年4月30日”。庭审中,原告周勋峰称,被告张德勤以砖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周勋峰借款,原告周勋峰没钱,就办了多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张德勤透支。后经二人算账,被告张德勤共有38000元没有把信用卡透支的款还完。被告张德勤给原告周勋峰出具了以上的欠条。原告周勋峰提供了该欠条的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德勤欠款38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债务,应当及时清偿,不予清偿,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该债务是在被告谢香玲和被告张德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自愿放弃各自的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调解的权利。原告的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勤、谢香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勋峰支付欠款38000元。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张德勤、谢香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