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9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智朝与沈明、李延芳、徐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朝,沈明,李延芳,徐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60号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沈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李延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徐长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王智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沈明、李延芳、徐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明、李延芳、徐长河给付欠款XX元、利息XX元(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2月18日),自2017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XX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沈明在延寿县延寿镇网通综合家属楼有住宅一处,现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沈明在延寿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有工资收入每月XX元。被执行人李延芳有工资收入每月XX元。被执行人徐长河在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XX委有住宅一处(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2017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智朝与被执行人沈明、李延芳、徐长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沈明、李延芳自2017年7月开始每月通过网银分别转入法院执行局账户XX元和XX元,至全部还清时止。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王智朝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